職工違規是否一律不予認定工傷?
文章來源:法律快車網

導讀:
核心內容:對于不予工傷認定,本案中最高院明示了從嚴掌握的原則。對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場所從事危險工作而受傷,若存在一定違規,仍應認定該工作與本單位重大利益具有直接關系,從而應予認定工傷...
(一)基本案情
某市某鎮三礦副礦長劉某得知礦井煤層采倉倉頂被拉空,為了防止給煤礦生產安全帶來隱患,劉某與炮工余某一起在職工宿舍內,將瞬發電雷管改制成延期電雷管時,雷管爆炸,將劉某的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炸去,無名指受傷。事發后,某鎮煤礦立即將劉某送往醫院救治,并承擔了劉某的全部醫療費用。3月21日,某鎮煤礦與劉某達成賠償協議,由某鎮煤礦給劉某今后生活費、營養費一次性補助15000元。4月9日,劉某向某市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2002年7月3日,某市勞動局作出《關于不予認定劉某為工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二)裁判結果
某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某市勞動局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為由,判決撤銷某市勞動局的《決定》。
某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市勞動局對劉某的工傷申請所作的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決定程序合法,判決撤銷某市人民法院一審行政判決,維持某市勞動局的《決定》。
某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維持二審行政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提審認為,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劉某作為某市某鎮第三煤礦副礦長,其基于煤礦正常生產的需要而與其他炮工一起在工人宿舍內將瞬發電雷管改制成延期電雷管,并因雷管爆炸而受傷,該行為顯然與本單位工作需要和利益具有直接關系。
公安部《關于對將瞬發電雷管改制為延期電雷管的行為如何定性的意見》認為,雷管中含有猛炸藥、起爆藥等危險物質,在沒有任何防護的條件下將瞬發電雷管改制為延期電雷管,屬于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和民爆器材產品質量技術性能規定的行為,不應定性為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行為。
據此判決:撤銷某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撤銷某自治區某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維持某自治區某市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某自治區某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在收到判決之日起兩個月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三)案例解讀
工傷保險的立法精神就是為了保障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濟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從維護職工切身利益的立法宗旨出發,對于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應當從嚴掌握,本案明確了對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場所從事危險工作而受傷,即使存在一定違規,仍應認定該工作與本單位重大利益具有直接關系,從而應予認定工傷的原則。該案的判決結果充分表明了最高院對不予工傷認定案的把握尺度,也符合工傷保險的立法目的,對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