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用工單位原因遭受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 汪正樓律師
裁判要旨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請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予支持。
簡要案情
某人力資源公司和某機械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約定某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員工至某機械公司,接受某機械公司管理,被派遣人員因工發生傷亡事故,由某人力資源公司承擔責任,與某機械公司無關。
2020年3月8日,某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張某至某機械公司工作。張某與某機械公司簽訂書面用工協議,任機械操作工。某機械公司對張某的上下班記錄、服務情況、違規違紀情況等進行管理。某人力資源公司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
2020年4月20日,張某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后認定為工傷,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張某要求某人力資源公司支付其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某機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爭議經勞動仲裁后,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某人力資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依法應承擔張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兩公司簽訂的《勞務外包合同》實為勞務派遣合同,約定職工工傷均由某人力資源公司承擔責任,與某機械公司無關,該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張某不發生法律效力。最終判決某人力資源公司支付張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37717元,某機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勞動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的一種用工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履行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和及時發放工資等法定義務。
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內容,有義務提醒、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及時發放工資、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